- 本部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參考過去案件實際作業時間與健保署「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資訊整合應用服務中心作業要點」使用期限規定,加上昆陽獨立作業區電腦效能提升及短期案件獎勵措施,依 109 年 12 月 10 日本部衛生福利資料統計應用管理審議會第 21 次會議決議,自 110 年 1 月 1 日起 每一新申請案使用期限 由 3 年調整為 2 年,舊案維持 3年。
- 自 110 年 1 月 1 日起,為鼓勵案件縮短使用年限,提升資源運用周轉率,申請 1 年內結案者,設備使用費由每 4 小時(半天)700 元調降為 500 元,且該類案件後續不得提出展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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