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1. 政府機關之業務需求。
  2. 學術研究及其他專業機構之研究用途需求,專業機構包括醫療院所、衛生福利相關學(協)會、非營利性質基金會。
  3. 衛生福利相關產業基於研究發展需求,得申請使用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之特定衛生福利資料。

應準備文件


  1. 申請系統填「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使用資料申請單」(APP001)
  2. 檢附 IRB 證明文件,包含研究計劃書。
  3. 申請需授權之資料檔時,應檢附檔案來源單位同意申請使用之公文影本。
  4. 攜入人體生物資料庫資料者,應檢附 EGC 證明文件、契約書及生物資料庫許可核定函與資訊運用計畫書。

申請前請先詳閱「衛生福利資料使用作業須知」「衛生福利資料申請流程介紹影片」

申請流程圖


申請前:使用衛生福利資料進行研究,申請者需將研究計畫送 人體研究倫理委員會 審查,取得審查通過證明文件。

  • IRB 送審文件中須載明申請本中心資料檔作為研究使用,其中應提及內容如下:
    1. 送審文件提及本中心時應以全名「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呈現。
    2. 申請之資料檔案名稱應與申請單(APP001)相同,例:全民健保處方及治療明細檔_門急診。
    3. 若需攜入分析對象檔案或法人機構資料,須敘明檔案全名、檔案來源單位、攜入原因用途、檔案筆數及欄位說明。
  • 申請者與 IRB 證明之計畫主持人(或共同、協同主持人)為同一人,學生論文若以老師名義申請 IRB,申請者可填學生姓名。
  • IRB 計畫名稱和資料申請單(APP001)的計畫名稱需一致。
  • 於 IRB 送審時,請檢附 IRB 送審文件應敘明項目(APP009),將加速審查時程。
  • IRB 送審文件(計畫書或申請單)的研究方法或資料來源提及以下文字:
    1. ​範例一(申請抽樣檔):「……本研究向「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申請 200 萬人抽樣檔(含個人屬性檔、全民健保處方及治療明細檔門急診、全民健保處方及治療明細檔住院、全民健保處方及治療明細檔藥局、全民健保處方及治療醫令明細檔門急診、全民健保處方及治療醫令明細檔住院、全民健保處方及治療醫令明細檔藥局、全民健保承保檔、死因統計檔、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檔、癌症登記檔 LF、癌症登記檔 SF 與癌症登記檔 TCDB)進行研究分析……」
    2. 範例二(申請全人口檔):「……本研究向「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申請全民健保處方及治療明細檔門急診、全民健保處方及治療明細檔住院、全民健保處方及治療明細檔藥局、全民健保處方及治療醫令明細檔門急診、全民健保處方及治療醫令明細檔住院、全民健保處方及治療醫令明細檔藥局、全民健保承保檔、死因統計檔、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檔、癌症登記檔 LF、癌症登記檔 SF 與癌症登記檔 TCDB 等資料,以進行研究分析……」
  • ​若考量研究案日後需新增資料年度、檔案數,送審本校 IRB 時,建議請採「簡易」審查方式。
  • 新案申請:至申請系統填「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使用資料申請單」(APP001)
  • 網址:https://www.apre.mohw.gov.tw/
  • 點此查看申請系統操作說明與客服資訊

申請特殊需求


  • 申請使用完整、未加密(申報、就醫、入院、處方)日期,請於申請系統填寫特殊需求申請單(APP007)並詳述原因。
  • 提供特定分析對象名單欲進行資料比對(即特殊案件),需提供人體試驗委員會(Institutions Review Board,簡稱 IRB)證明。
  • 申請 Health01、Health02、Health03 資料檔過半數之欄位,需進行簡報。

申請變更作業


  • 各項變更作業情形,應至申請系統填具變更作業申請單(APP003)提出申請。(統計處得視情況調整資料檔使用內容及權限。)
  • 變更作業規定請參閱申請變更作業流程(FLOW003)說明。
  • 增加工作日數、變更申請資料檔內容(五次為限)、人員異動(六人為限)、作業地點異動(四次為限)。
    • 增加工作日數:
      於核准之使用期間內,原申請之使用日數已用罄仍未完成分析者,需申請增加工作日數,新增之工作日數若於資料使用期限結束後尚未用罄,僅能移轉至相同申請者其他研究案使用。
    • 變更申請資料檔內容:
      原申請之資料檔檔案年份、欄位數等因需求變更時,變更資料檔以 5 次為限,其中申請變更資料檔部分欄位以申請變更之欄位數計費且以 1 次為限;變更第 2 次起,以申請變更後之資料檔總欄位數計費。
    • 人員異動:
      因業務調整或人員異動,得變更資料處理人員,變更後資料處理人員仍以6人為限,且變更人數以6個人次為原則,超過6個人次之需求應敘明理由具函辦理。
    • 作業地點異動:
      因計畫需求得變更原申請之作業地點,變更次數以 4 次為限。

申請案件展延


  • 申請案於資料使用期限結束後,因期刊、論文資料審查需求,得檢具證明文件於資料檔保存狀況許可下至申請系統填具案件展延申請單(APP004)提出申請,得展延 1 次,最長半年。
  • 證明文件應足資證明期刊、論文資料審查需求,不得有造假情形,如經查證屬實,除撤銷申請外,並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申請資料外釋


  • 申請釋出本中心二級資料,應至申請系統填具「資料釋出使用申請單(APP005)資料釋出使用聲明書(SEC004)」,本中心得視情況調整資料檔外釋內容及權限。申請單位不設限。
  • 申請案均須檢附 IRB 證明文件(含申請書、計畫書等)。申請案核准後,自通知使用日起使用年限為 3 年。因論文或報告審查需求,得申請展延 1 次(3年) ,超過合約有效期限,申請者應負責自行銷毀資料。
  • 申請者應確實依合約書規定,於使用期限屆滿後自行銷毀資料,並於 1 個月內具函本部切結資料已銷毀後結案,未於期限內具函回復者,本部得不受理該外釋案件之申請者、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資料分析人員申請資科中心各項服務。

申請協作分析


申請模擬數據檔


相關連結


最後更新日期:2024-04-23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