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9-11】申請衛生福利資料者,應檢具機關(構)授權申請公文。

一、依據本部衛生福利資料應用管理要點第三條及《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者應為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醫療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大學,及受政府機關委託之大學、法人、機構

二、研究計畫主持人應檢具由申請者出具之授權公文,以確認係經授權代表申請者辦理衛生福利資料申請事宜。

三、機關(構)授權公文範本(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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