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10-16】修訂處理資料人數上限及資料釋出使用(外釋)之資料銷毀規定

一、修訂處理資料人數由 4 人調整為 6 人變更人數6 個人次為原則,超過 6 個人次之需求應敘明理由具函辦理,變更後資料處理人員仍以 6 人為限。

二、資料釋出使用(外釋)申請者應確實依合約書規定,於使用期限屆滿後自行銷毀資料,並於 1 個月內具函本部切結資料已銷毀後結案,未於期限內具函回復者,本部得不受理該外釋案件之申請者、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資料分析人員申請資科中心各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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